民法典法律知识

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021-01-26 09: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物品所有人把物品堆放在某处,因其坍塌导致他人受伤的,物品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那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民法典中对其又有怎样的规定呢?接下来跟找法网小编一起详细了解一下吧。
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须有堆放物品的致害行为。堆放物品,是指堆放于土地上或某处的物品,当然堆放物品只能是动产。在实践中,这种物件致害情况比较常见。堆放物品致害行为只能是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三种方式致人损害。

  2、须有受害人损害事实。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即构成此要件。堆放物品的人身伤害,包括致人轻伤、重伤致残和死亡。

  3、人身损害事实须与堆放物品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倒塌与人身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这二者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直接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为有因果关系;滚落、滑落或者倒塌等物理力并未直接作用于他人的人身,而是引发其他现象,致他人的人身受损害,亦为有因果关系。

  4、须堆放物品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这种主观过错,一般是指堆放或管理不当或欠缺,也可能是使用方法不当,均应以过失方式为之。故意以堆放物品致人损害,是犯罪行为,不构成这种侵权责任。这种过失的心理状态,是疏忽或者懈怠。

  二、民法典中关于堆放倒塌物致害的相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堆放倒塌物致害的免责事由

  1、堆放物品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所有人或管理人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免除其赔偿责任。由于已经明确规定所有人、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即可免责,所以不必再证明其他免责事由的存在。

  2、不可抗力。如果堆放物品的滚落、滑落、倒塌,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免除其所有人、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在此,应当严格区分不可抗力与一般自然力原因的区别。

  3、第三人过错和受害人过错。完全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对方物品致害他人,其所有人、管理人免责,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如果第三人过错行为与堆放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行为相结合而发生致害结果,依共同过错责任处理。完全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免除堆放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双方过错行为造成的,则依混合过错原则实行过失相抵。

  堆放物倒塌致害要承担责任的构成需满足有堆放物品的致害行为、有受害人损害事实、堆放物品的所有人有过错、损害事实与堆放物品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点。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问题的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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