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狗从天降砸伤人,谁之过

2021-02-07 10: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人在地上走,祸从天上来。2018年4月15日下午,张欣(化名)在广州市白云区行走时,突然被一条大狗砸至一级伤残。因事发突然,大狗消失得无影无踪,该事的主要负责人一直未能查清。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针对该事一审公开宣判。那么狗从天降砸伤人,谁之过?最后宣判结果如何,现在就让找法网小编带大家看看吧。
狗从天降砸伤人,谁之过

天降大狗致人瘫痪

201841514时左右,张欣(化名)在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北禺十四巷一栋厂房下经过,突然一条大狗从天上掉落,将其砸晕昏迷在地不省人事,而大狗则爬起离去不知去处。

后张欣被送至ICU进行医治。诊断结果为“颈椎多发骨折,颈髓损伤伴截瘫”,也就是俗话中的高位截瘫。经司法鉴定后确定为一级伤残。

张欣因此事花费了数十万的医疗费用和数百万的后期护理费,使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加上病情严重,其丈夫、儿子都选择放下了手上的工作来照顾张欣,家庭财务状况愈发严峻。

无人负责,仓房房东和租户成被告

因实发突然,肇事狗的去向无人留意,后更是不知所踪,导致根本无法确认大狗的归属和主要负责人。经过警方的调查,认为此事没有人为介入,不属于刑事的管理范畴。但难道此事就这样算了吗?

张欣和家人和律师经过讨论之后,将整栋楼的房东和仓房内所有的用户全部告至法院。一张纸将十数人全部变成被告。

狗从天降砸伤人,谁之过

在该案受理后,经过了两年半时间的探究和审理,于202125日上午,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张欣受害系因狗只从建筑物公共区域三楼天台坠落所致,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或狗只实际管理人。被告蔡某彰作为案涉建筑物的出租人,被告广州煌某公司作为天台区域的实际使用人,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防范、制止高空抛、坠物等侵权行为的发生。两管理人并无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狗只能够任意出入天台后坠落,导致张萍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应当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遂作出判决:被告蔡某、广州煌某公司连带赔偿张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73830.71元。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就是狗从天降砸伤人,谁之过的所有内容。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保障在该场所内的人民的安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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