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交通事故扣押证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
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六)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一)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的最长时间为10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则自找到交通肇事车辆及驾驶员起10日内,需要鉴定的自出具鉴定意见起5日内。
(二)不涉及交通肇事,双方对于事故责任无异议的,交管部门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出具事故认定书。
(三)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出具后3日内送到当事人。
(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未找到肇事车辆的,受害人可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出具。
(五)因抢救证人等各类客观原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中止时限最长为60日。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扣押驾驶员驾驶证及事故车辆等财产的日期一般不能超过三十日,如果因特殊原因不得不超过三十日的,需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关于一般交通事故扣证期限的相关知识小编就为您介绍到这里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法律方面的知识,欢迎来找法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