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形下需要扣分处理:
(一)扣一分:
1、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2、不按规定会车;
3、未携带行驶证和驾驶证;
4、不按规定放置保险和检验标志等等。
(二)扣二分:
1、加塞;
2、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3、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等。
(三)扣三分:
1、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不按照规定车道将受到扣除3分的处罚;
2、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3、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等。
(四)扣六分:
1、货车超载;
2、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
3、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
4、驾驶证没有丢失,擅自以欺骗方式补领也将受到6分的处罚。
(五)扣十二分:
1、驾驶营运客车超载20%以上。营运车辆包括:出租车、长途客运车辆(不含公交车),校车(新加入);
2、严重超速(首次加入校车);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饮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旧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才会记12分,而新规则规定,只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就将一次性扣12分。)
5、故意遮挡号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若是同等责任,且致人死亡,则可能不构成犯罪,涉及民事赔偿责任。
(一)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赔偿方式是,双方用各自的交强险赔偿对方,交强险不够赔偿的,超出部分,对方赔偿50%,自己承担50%,如果双方谁有保险,就可以用保险公司赔偿。
即交强险承担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有第三险承担,两者不够清偿的部分根据责任承担由本人承担。具体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二)如果一方是机动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损失方50%由对方赔偿,另50%由自己承担,有保险就保险公司赔偿。机动车一方先用交强险赔偿对方,超出部分各自承担50%。交强险赔偿项目及限额,对方财产2000元,对方医疗费用1万元,对方死亡残疾、误工费、护理费等限额11万。
(一)当场认定、当场调解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
(二)24小时内
1、对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办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续。决定立案的,应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交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审批。
2、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3、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事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处理的决定。
4、对于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交通警察应当在24小时以内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讯(询)问。
(三)1日前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四)2日内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2、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3日内(3日前)
1、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2、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
3、对接到报案后,经调查不立案的在3日内将不予立案的依据,当事人的权利等事项,送达报警人。
4、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3日内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调卷公函后,应当在3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交给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
(六)5日内
1、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七)7日(7日内、7日后)
1、对未知名尸体,7日内无人认领或身份无法确定,应当及时在地(市)级报纸上刊登启示。
2、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7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获案件后7日内,向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八)10日(10日内,10日后)
1、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2、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报纸刊登未知名尸体认尸启事,登报后10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4、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5、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事故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的规定处理。
6、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以在接到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丧葬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九)14日(两周)
对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嫌疑人从立为刑事案件之日起经两周工作未能抓获,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上网通辑手续。
(十)20日内
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十一)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至作出处罚决定为止。
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需要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移送案件之前,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十二)1年(一年后)
对未知名尸体的骨灰存放一年,存放证留档备查,一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殡葬部门处理骨灰。
(十三)交通事故案卷保管期限
1、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为2年。
2、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为5年。
3、致人伤残、死亡1—2人和涉外交通事故:保管期为20年。
4、对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吊销驾驶证处罚的,使(领)馆官员、使(领)馆车辆发生死亡1人以上及其他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永久保管。
交通事故发生后是否扣分,并不是看其事故责任是否是主责,而是看其驾驶行为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出交通事故同责扣分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