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依《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规定,特殊侵权责任具体包括: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的侵权行为;
13、因紧急避险而产生的侵权行为;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的行为。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应当就侵权行为、侵权结果、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三方面的事项进行举证。而侵权人应当就被侵权人与侵权结果的发生负有过错进行举证。
侵权结果的发生是因为受害人故意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损害结果是第三人引起的,有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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