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从民法讲,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应予全部赔偿,该损失是指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失去的“可得利益”即间接损失。所谓“可得利益”,是根据“合理预见”规则,当事人已经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必然能够得到的“预期收益”。但是也可通过立法,采用 “合理限制规则”,对赔偿加以限制。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仅赔偿时产的直接损失。财产直接损失是指被交通事故损毁财物的实际价值,包括被损毁的车辆、物品、道路、设施、建筑物和牲畜等。至于由直接损失引起或牵联的其他可得利益损失,则是间接损失,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列。
(二)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损害赔偿
这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重要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越大,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比例就越高,没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一般的赔偿比例:全部责任为100%,主要责任为60一90%,同等责任为50%,次要责任为10一40%。
(三)机动车方负无过错赔偿
做为高速运输工具的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损害的.根据我国道路交通法七十六条规定,即使机动车方无过错,在交通事故中体现为机动车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也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四)对人身损害,除赔偿由此引起的财产损失外,还应赔偿一定数额的抚慰金
人身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包括对人生命、健康的损害。这种损害既包括由此引起的财产损失,如医疗费、误工损失等;还包括对死者家属精神上的损害。对死者家属给予一定的死亡补偿费,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精神抚慰金。
(五)公平合理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时,公安机关即无法确认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从而无法确认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及如何承担损害赔偿。此时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很据具体情况.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一)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
(二)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一)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中,应一并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请求,否则诉讼后不得提起。(参照精神赔偿解释第八条)
(二)赔偿类别:
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已可视为财产损失)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参照赔偿解释第九条)
(三)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一次性支付,特别情况下可以分期支付。
事实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国家制度对法律制度的道德补充,对维护社会和谐完善我国法制具有积极地意义。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交通事故赔偿是什么原则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们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当中,如果要进行赔偿,可以根据所适用的原则以及一些相关要求来进行办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网站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