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医疗机构有义务保管好检查报告吗

2021-03-16 11:2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去做体检,而且所有人去做完检查之后都会有本人的检查报告,那么医疗机构有义务保管好检查报告吗?找法网小编来告诉你们,医疗机构对于病人的病历信息和检查报告都是有义务去看管的,这是病人的隐私信息。接下来就让找法网小编来告诉大家具体的内容。
医疗机构有义务保管好检查报告吗

  一、医疗机构有义务保管好检查报告吗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二、医院丢失病历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等病例资料的,推定对医疗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要对患者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出台后,病志记录更加透明。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有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

  法院会首先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三、医院病历的分类

  病历资料分为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两种类型:

  (一)客观性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

  1、门诊病历;

  2、住院志;

  3、体温单;

  4、医嘱单;

  5、化验单(检验报告);

  6、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7、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8、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9、病理资料;

  10、护理记录。

  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二)主观性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

  1、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2、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3、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4、会诊意见;

  5、病程记录。

  医疗机构有义务保管好检查报告吗?医疗机构在保存病历的时候,医生会根据不一样的病历类型进行分类,实际上至少要保存的期限就不一样了。而如果在医疗机构把病历丢失的情况下,会根据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便推定此时的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就要对患者进行赔偿责任的。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就到找法网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