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

2021-03-17 14: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们美好的生活都是因为有人替我们负罪前行,我们应该要尊重这些做高度危险作业的人员,例如说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这一类等方面的工作都是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那么有没有网友曾经想过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是什么?我们一起跟着找法网小编来看看吧。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

一、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高度危险责任是指:持有或经营某特定具有危险的物品、设施或活动之人,于该物品、设施或活动所具危险的实现,致侵害他人权益时,就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

1、造成了损害后果,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2、这种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再者,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应是作业人没有免责事由。

二、什么是民用核设施

民用核设施是与军用核装备(核武器)对应。用于军事目的以外的一切核装置和核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装置。是各国原子能法所调整和规范的基本对象。主要是以核能为动力或以放射性物质为原材料的用于民品生产经营的设施。

具体包括核动力厂(核电站、核热电厂、k供气供热厂等),核研究堆、实验堆、临时用装置,医用核设备,食品加工、防腐用核装置,农业、生物工程用核设施,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其他以核能为动力或以放射性物质为原材料的用于民品生产经营的设施。

三、民用航空器致害由谁担责

民法典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由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承担侵权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四、高度危险作业赔偿的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种,即: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者适用的领域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的情形。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雇员工伤的雇主责任、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带来的有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的相关内容,因为这是高度危险的作业,所以相对于其他工作更容易出现事故,所承担的责任更是强大,所以我们一定要尊重这些长期工作在高度危险的地方的人员,大家都是不容易的,他们所背负的责任更加地重大。还有问题的网友,不妨到找法网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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