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哪些属于高度危险活动

2021-03-17 14:1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对于高度危险作业人员是有相关的法律保护的,因为他们的工作非常危险,与正常工作不一样,所承担的责任也是异于常人的责任,所以我们一定要给予该有的尊重。除了高空、核电站人员、高危的地方以外,还有什么是哪些属于高度危险活动?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带你们去了解一下吧。
哪些属于高度危险活动

一、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由谁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哪些属于高度危险活动

1 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3 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 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5 煤矿安全作业

7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1 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三、占有高度危险物不合法的,出了事由谁承担责任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是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履行相应义务的,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哪些属于高度危险活动,虽然有的网友并不是做这些危险的工作,但是有的网友可能恰好的工作就是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的,我们要了解好相关的法律责任,才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请到找法网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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