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法律责任的一种。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伴随近代科学技术和工业大生产的发展而产生。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发展,危险增加,事故和公害增多,而要证明侵害人有过错往往有困难,尤其是大型危险性工业的兴起,随时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人体健康,约束和预防事故的发生,世界各国陆续在民事立法、经济立法和行政立法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1、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所导致的场合。在无过错责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这是适用该责任的前提,如果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就属于过错责任。
2、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并列的责任形式,当然并不意味着对等。
3、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损失。过错责任的发生根据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或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因此要求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责任可以同时实现惩罚功能和补偿功能。
4、无过错责任限制了一般免责事由的适用,在过错责任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法定免责事由,免除其对损害后果的责任,如不可抗力为过错责任的一般免责事由,但在无过错责任情况下,包括不可抗力在内的法定免责事由的适用都受到限制。
5、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要件,在过错责任的前提下,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最终取决于他有无过错,而在无责任情况下,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并不取决于他有无过错而取决于他的行为和物件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
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
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以损害事实与责任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为前提,若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承担无过错责任。通过无过错责任可以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以上内容就是关于无过错责任的特征有哪些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想要咨询,欢迎登陆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