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这条规定是关于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的法律,本条采用法律指引的立法模式与本法结合适用方法,即交通责任事故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本法共同结合的方法认定责任归属来划分责任。
1、受理报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
6、向法院起诉
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全部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无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他方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当事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民法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相信您对此已有所了解,如果您还想学习更多民法典的知识,欢迎来找法网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