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全责任: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二)主要责任: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三)次要责任: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四)轻微责任: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国家在总结医疗事故处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确定了处理时不仅要考虑医疗事故的等级,还要考虑损害后果与原有疾病状况的关系,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并明确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责任程度的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做出了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一)违反医疗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是医疗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本文统计的20例中就有11例,占所发生医疗事故差错的55%。
(二)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职是医疗责任事故的根本原因。本文统计医疗事故中有4例纯属失职引起,占20%。在违反操作规程的11例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责任心不强和工作失职的问题。
(三)技术水平低、业务素质差,是医疗事故发生的基础因素。以我县所发生的医疗事故差错看,不论是技术事故还是责任事故,无不与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差、技术水平低有关。
(一)病员家属要求追究医疗责任时,首先向医疗单位的医务处(科)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书面申请,由医疗单位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讨论,并出具书面结论。
(二)病员或其家属对医疗单位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三)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申请,限于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申请。
(四)对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五)对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六)省医疗事物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如对结论不服,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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