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二)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三)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区别:
(一)过错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只有主观的故意过错,才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则是指不管侵权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基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例外,则无过错责任原则。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民事侵权案件有:产品缺陷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违规饲养动物的责任、饲养违禁动物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法律责任的一种。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无行为能力人给其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劳动者的工作的过程中,因为工作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对此要承担无过错责任;环境污染中,污染环境的污染者造成损害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等情形。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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