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是《民法典》第七编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注意的点有:1、医务人员过错,必须向医院追讨赔偿;2、医疗机构有三项免责事由(患者不配合、抢救生命垂危已经尽力、当时医疗水平所限)。
(二)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十七条起到最后的那些法律条款。这些条款告诉您如果出现医疗纠纷以后,应该怎么索赔,有哪些费用可以索赔。
(三)最后有两个注意点:一是我国有一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由于立法的原因,这个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还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因此,索赔时应注意避开引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二是医疗事故是举证责任倒置,即医院对其没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得赔偿。同时,改变了以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完全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责的做法,转为必须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否则医疗机构免责。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医疗纠纷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需要注意的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若在医疗事故中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行使权利,那么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对方便获得了诉讼时效抗辩权。
答辩人(一审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家庭地址。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原告)姓名:____,性别:__,民族:____,出生年月日:____,籍贯:____,职业:____,家庭地址:____。
被答辩人(一审被告);____中心卫生院,家庭住址;____。
法定代表人:____,系该院院长。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因医疗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1、____卫生院和于____之间形成医患关系。
2、____卫生院和杨为中合作开办眼科专家门诊的事实。
3、答辩人____的眼睛是____医生摘除的。
4、____眼科医院诊断无复明希望的事实。
5、答辩人____属于一级伤残的事实。
6、医疗事故鉴定时____卫生院拒绝提供病历的事实。
7、答辩人____家长也有治疗不及时的过错。
以上事实都有经过法庭调查时质证的证据可以证明,无法否认。所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1、卫政法发2004第224号《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集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五项明文规定;非本医疗机构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者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该答复第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这都是该答复的禁止的行为,但是____卫生院却实施了该行为。法院判令____卫生院承担赔偿责任,是对违反行为的惩罚。
2、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依据该条上西岩镇卫生院承担举证责任,于法有据。三,赔偿额的计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3、程序合法。本案的立案,开庭,送达,等所有法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叙,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所以请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
日期:20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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