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原则区别是什么

2022-05-11 12: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侵权中的重要归责原则,了解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间的区别有利于司法实践的民事侵权责任认定,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侵权行为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原则区别是什么

  一、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是什么?

  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区别有:

  (一)无过错原则的行为是法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就是,按照行为人的过错推定其在某种情况下应当负责的归责原则,这里的过错一般是法律规定了的某种义务但未做到。如果行为人能证明不存在这种过错,那么就不能推定其应当在此情况下负责。

  首先应将无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加以区别。特殊侵权的种类很多,但并非所有的特殊侵权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宪法》第41条第3款、《国家赔偿法》第2条均作了规定,虽然三者在用词造句上不完全相同,但相互是统一的,并不矛盾。

  其次将无过错责任与混合过错责任加以区别。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过错推定什么情形下适用

  过错推定一般适用在: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责任中。

  三、过错推定产生的合理性基础

  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在过错推定产生前,在侵权行为领域占统治地位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为什么在过错责任原则一统天下之时会产生过错推定?正如黑格尔曾经说过的一样“存在的便是合理的”,过错推定的产生也必然有其深刻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根基。

  在19世纪上半期,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导致商品经济的繁荣,过错责任原则以其限制加害人责任为主导思想,保护了个人的行动自由,促进了经济发展,发挥了其应有的功能。然而,随着过错责任原则的广泛应用,其弊端也逐渐凸显出来,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受害人无法证明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而不能受到赔偿,特别是在受害人与加害人二者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即加害人更了解事情的发生经过时,受害人就处于弱者的地位,他的利益如何得到保护?如果法律不给予救济,则显失公平,会使加害人实际实施了加害行为而因过错责任的疏漏而逃脱责任。所以,过错推定便应运而生。法国《民法典》首次确立了过错推定原则,它将举证责任的风险分配给了加害人从而体现了保护受害人的宗旨。过错推定中的推定不是任意的,随便的,它的合理性基础在于它合乎社会一般理性人的判断、推理标准。正如一个花盆从楼上掉下来砸伤人,那么花盆的主任就不可能没有过错。

  从上面过错推定的产生来看,过错推定并非对过错责任的取代,而是针对过错责任在调整一部分特殊法律关系中所显现出来的不公正予以补充,调和。也可以说,过错推定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完善,这是由它适用范围的有限性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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