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如何认定?

2022-05-15 12: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认定一般是看是否有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是否有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损害结果;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如果都具备上述要件,那么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如何认定?

  一、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如何认定?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须有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二)须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是指受害人因动物致害行为引起的致伤、致残或致死;财产损害是指动物致害行为引起受害人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动物致害行为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因动物致害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可以适用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动物致害行为导致的损害事实除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实外,还包括饲养的动物造成的危险或妨碍,比如饲养恶犬而任其四散游走,危及周围民众的人身安全的,周围民众得以受害人的身份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三)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动物致害行为可能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唯一原因,也可能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多个原因之一。对于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是否成立的问题,可依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标准加以判断。

  (四)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

  对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法律赋于他们有严格管理动物的义务。凡动物致人损害,即推定其疏于管理,表明他们对动物致害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只要存在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同时不存在免责事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承担动物致害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条件

  (一)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只有在受害人的过错是引起损害的全部抑或主要原因时,动物保有人才能免责;如果受害人的过错只是引起损害的部分或者次要原因,那么就不能免除保有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因疏于防范、疏于监护等原因而被动物损害的,不能认定其有过错而免除动物保有人的责任。

  (二)第三人的过错

  第三人的过错包括挑逗、殴打、投喂饲养动物或者毁坏安全设施、警戒标志等而引起该饲养动物的侵害行为。对此,第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的过错还应包括其他动物的独立行为,例如狗咬牛,牛惊,伤人,那么狗的主人就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事实,应由动物保有人举证责任;如果能证明是第三人的过错,则动物保有人不承担责任。

  (三)约定免责

  约定免责一般是指动物保有人与驯兽员、兽医、服务人员因雇佣或者劳务关系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免责约定,即免除动物保有人致上述人员损害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免责的内容和范围。在没有明示约定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他们之间具有某种默示的免责约定。但是无论有无明示的免责约定,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提供恰当的劳动保护条件和安全措施,对于该动物的危险,应事先告知。

  (四)不可抗力

  对于不可抗力能否作为动物致人损害的抗辩事由,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来考虑:1、如果该饲养动物为生活所必须,例如农田里的耕牛等,那么造成损害后果,动物保有人不承担责任;2、如果该饲养动物不为生活所必须,是毒蛇、猛兽等,致人损害,那么动物保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毒蛇、猛兽本身就具有危险性,完全可以不饲养,如果要饲养,就应承担更严格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举证责任也是由加害方,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应当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在受害人证明上述责任构成以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即被告如果主张免责,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其所要证明的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则可免除赔偿责任。举证不足或举证不能,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即应承担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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