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

2022-06-23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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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精神损害赔偿是有一定的范围要求的,其范围主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二是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相关对死者隐私、肖像、名誉、遗体的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三是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遭受严重损害;四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灭失或者毁损。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

  (一)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四)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如何拓展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将精神损害赔偿扩展到一般人格权

  我国立法对一般人格权未设直接的民法保护,致使该权利受到侵害时,无法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方式予以救济。因此,对于侵害一般人格权应予精神损害赔偿,以维护受害人人格独立、人格自由或人格尊严。而且保护一般人格权,是基于一般人格权的补充功能,对尚未被具体人格权确认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提供法律救济的依据。

  (二)将精神损害赔偿拓展到贞操权、配偶权

  贞操权是指公民保持其性纯洁的良好品行,享有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权。对于侵害贞操权的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在外国法上早有规定。我国对贞操权的法律保护,刑法上有刑罚制裁,行政法上有行政处罚。但是,对于这种民事权利恰恰没有规定民法的保护方法,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在现代民法理论中,侵害配偶权主要是指配偶中贞操义务的侵害,但不只限于贞操义务。与侵害贞操权一样,现行法律对侵害配偶权也只能适用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

  (三)将精神损害赔偿扩展到隐私权和人身自由权

  侵害他人隐私权,必然导致受害人在生理上、心理上和精神上遭受创伤和痛苦,从而严重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也是各国立法的趋势。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没有人身自由权,其他权利也无从谈起。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与公民权益的法律开始明确支持因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而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携带的物品,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四)将精神损害赔偿扩展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违约可能导致当事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等精神活动的障碍,使人产生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伤、抑郁等不良情感,而这些正是精神损害的表现形式 。有损害就应当有赔偿。既然在侵权责任中包括了对这种精神损害的赔偿,在违约责任中也就应该包括此种责任形式。但只有违约导致下列情形的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应适用于法人:一是因重的金钱债务不清偿致债权人疾病或死亡;二是提供服务有瑕疵使债权人受到精神伤害。

  (五)将精神损害赔偿扩展到刑事案件

  对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的被害人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笔者持肯定的观点,理由是:第一,不承认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极不合理的,甚至是荒谬的。第二,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完全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第三,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不能作为否定刑事案件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的依据。

  (六)将精神损害赔偿扩展到国家赔偿案件

  在民事关系领域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情况下,国家对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和司法等行为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极不公平。首先,国家应正视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 其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法理障碍。再次,国家对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特殊的操作上的困难。因此,从立法上确立国家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势在必行。

  三、损害赔偿有以下几点

  (一)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二)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三)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四)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五)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六)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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