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法律责任承担的问题的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等法条中。
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空坠物伤人的赔偿:
高空坠物伤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关于高空坠物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合理性,找法网总结如下:
1.这类案件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
2.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更符合公平原则
3.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为法院裁判提供了依据,统一了裁判结果
4.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更能体现法律的精神
第一,有助于受害人的救济。
第二,有助于发现真正的行为人。
第三,有助于预防高空抛物的行为,维护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