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2022-09-2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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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有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地下施工等,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包括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还有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情形都承担无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一、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

  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如下:

  1.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2.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3.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4.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民法典》第41-43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三、无过错责任的弊端

  无过错责任的产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需要,加大了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但在审判实践中,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并存,其不足之处和存在的缺陷愈来愈多地暴露在人们的面前。无过错责任存在着较大的缺陷。找法网提醒您,无过错责任缺乏必要的弹性。所谓弹性,就是可伸缩性、可解释性和可变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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