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补充赔偿责任基本规则

2021-04-27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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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补充赔偿责任既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补充赔偿责任并非完全责任。不同情况所承担的补充责任是有区别的。更多关于补充赔偿责任基本规则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找法网编辑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补充赔偿责任基本规则

  一、补充赔偿责任基本规则

  1、补充赔偿责任由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2、补充赔偿责任是两种责任的竞合状态。这种责任竞合状态是由于两个侵权行为产生同一损害事实,为弥补这一损失而发生的两个责任的竞合,即基于直接侵权行为的直接赔偿责任和基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补充赔偿责任的竞合。作为共同责任形态的一种,其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等责任形式一样,是解决多个责任人对同一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

  3、补充赔偿责任有一定的范围限制。补充赔偿责任并非一定是对全部的责任都承担补充清偿义务,在不同的情形下,其可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份额是不一样的,这种份额与过错程度相关。如《人损解释》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在“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第七条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在“未尽职责范围内”。

  4、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非终局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1、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用过错推定;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

  (3)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对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

  (4)动物园发生动物致人损害时,对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

  (5)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

  3、无过错责任原则

  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三、商标侵权行为有哪几种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

  (1)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

  (2)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

  (3)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

  (4)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赔偿责任是需要根据侵权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多因素进行确定的。以上内容就是找法网编辑为你整理的关于补充赔偿责任基本规则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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