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处罚标准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对于高空坠物可以报警,前提是造成他人受到伤害。如果高空坠物未产生任何后果,或者后果轻微的,可以不报警,由当事人与侵权人自行协商赔偿事宜即可,如果高空坠物对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则应该报警处理,由警方对其进行处罚。 找法网提醒您,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法典》规定高空坠物适用的责任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当事人造成他人损害,但是没有任何过错,按照法律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损害行为没有过错的,也应当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过错推定并不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而是高空坠物造成损害结果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