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2、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3、帮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7、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8、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9、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0、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2、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1、按照是否具有特殊性划分
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 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
2、按侵害对象分
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
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
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 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行为性质分
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除了以上12种侵权还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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