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责任性质是民事责任,由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确,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找法网提醒您,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对于高空坠物可以报警,前提是造成他人受到伤害。如果高空坠物未产生任何后果,或者后果轻微的,可以不报警,由当事人与侵权人自行协商赔偿事宜即可,如果高空坠物对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找法网提醒您,则应该报警处理,由警方对其进行处罚。
高空坠物构成要件有:
1.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是指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致人伤害或财产造成损坏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高空抛掷物品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