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侵权是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都必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这两种医疗损害责任类型要求构成赔偿责任必须具备过错要件,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对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必须以过错为要件,只是过错要件的证明实行推定而已;即使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
医疗事故责任免责事由如下:
1.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有两个主要特征。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情况实际上也是一种医疗意外。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找法网提醒您,医疗人员对病员诊疗护理,必须得到病员及其家属的配合。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不可抗力可能使医疗单位在正常的医疗活动中造成患者的损害,但因其直接原因是不可抗力,不是医疗过失所致,因而应当免责。
医疗事故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自医疗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