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幼儿在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谁承担责任

2023-01-17 07: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幼儿在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由学校或者造成伤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若在学校受伤,学校没有进行到位其管理职责的,则需要进行承担责任,若学校有进行到位其管理职责的,不需要承担责任。
幼儿在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谁承担责任

  一、幼儿在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谁承担责任

  幼儿在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由学校或者造成伤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有过错,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学校与打人者一起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需要承担责任,由打人的同学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学校对学生是否有监护责任

  一般认为,对未成年学生负教育义务的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是一种一定的监护性质的责任。学校并不对学生具有监护责任,除非与学校有明确的委托监护的约定,一般情况下,只有未成年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学校才会承担部分责任,而这一责任只是管理责任。

  三、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况都有: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找法网提醒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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