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都有以下类型: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找法网提醒您,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
3.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4.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主观上要有过错。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