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多人污染环境侵权的由谁承担责任

2021-05-06 15: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当多人造成的污染损害了当事人的身体健康时,当事人需要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就会很麻烦,很难找到一个确定的目标起诉,更甭说让侵权方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了,那么多人污染环境侵权的由谁承担责任?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具体内容吧
多人污染环境侵权的由谁承担责任

一、多人污染环境侵权的由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多人环境污染损害中的复数因果关系的形态可分为四种,即共同的因果关系、竞合的因果关系、累积的因果关系与择一的因果关系。

二、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

行为人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在我国,有许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行为人如违反这些规范性文件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就须对该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

此处所称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情形。有人因环境污染而染病、死亡,农作物因环境污染而欠收、绝收等。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这是指有关的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所实施的污染环境行为所造成。污染环境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环境污染侵权与一般侵权的区别

环境污染侵权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存在两大区别:

(一)举证责任不同

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原告被害人应当对要件事实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人过错承担证实的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行为则反之。

一般说来,被告对其免责事由的证明,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应属于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比如,环境污染和产品责任中的免责事由的举证、高度危险作业中受害人故意的举证、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中的过错举证,均属于被告对己有利事实所负担的举证责任,并非举证责任倒置。

此外,在过错证明上,应当区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要件事实中的过错与免责事由中的过错。在过错责任原则之下,加害人过错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个构成要件,若法律将加害人过错证伪的责任倒置给加害人,则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加害人可以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过错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阻碍自己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下,虽不以加害人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加害人可以证明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过错来免责,在此情况中加害人对利己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并未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因此不构成举证责任倒置。

(二)归责原则不同

也就是说只要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如:达标排放,只要两者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由侵权人举证不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免责,侵权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由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告负举证责任的事项减少,不必再就被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

2、由于实际举证责任倒置,被告的举证责任加重,即使是仍以过错为要件的侵权责任,被告亦耍对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

某些特殊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倒置,又进一步加重了被告的举证责任。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多人污染环境侵权的由谁承担责任的内容,当多个人造成环境污染侵害他人的权利时,一般根据侵权人在环境损害中起的作用来确定承担的责任大小,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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