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2021-05-08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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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什么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这种方式一般出现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不论是否足额保险,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而不是按责任比例分摊损失,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再详细地介绍一下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有哪些?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一、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不论是否足额保险,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而不是按责任比例分摊损失,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比例赔偿方式指按照保险金额和出险时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进行赔偿。这种赔偿方式在计算赔款时,如果保险金额与保险财产实际价值一致,按照保险财产实际损失赔偿。

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财产实际价值,其差额视作被保险人自保,应按照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比例赔偿。

至于保险金额超过保险财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应视作无效保险 ,保险人不予负责。

二、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民事主体通常被区分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其中,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参加保险合同关系,享受保险权利承担保险义务的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满时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经营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我国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因此,在我国保险合同中,所谓保险人就是指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于企业法人。

1、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法律意义上,投保人与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是保险人的相对人。投保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

2、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在大多数情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不同阶段的两个身分,在订立合同时是投保人,合同成立后就是被保险人,这称为“为自己投保的保险”。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投保人可能为被保险人代理投保,也可能是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而投保,这称为“为他人投保的保险”。

3、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当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满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如前所述,对于“为自己投保的保险”,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一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于“为他人投保的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不同的人,此时的被保险人学理上一般被称作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但也有人将其视为合同的当事人。

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具体怎么赔偿

1、首先确定保险财产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然后保险人按照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和年折旧率计算赔偿(如房屋年折旧率为2%,其他财产为5%),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限;或按照实际损失和损失当天的实际价值(即当天该地市场国家规定的商品牌价)计算赔偿,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限。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可以作价折旧给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由于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不同,家庭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也不同:

(1)单一总保险金额制的赔款计算主要是使实际赔款控制在保险金额限度内。

(2)分项总保险金额制方式下的赔款计算应该使实际赔款控制在分项保险金额和总保险金额限度内。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还可以了解到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具体赔偿的内容,如果有网友对第一危险赔偿有疑问,不妨可以看一下上文所提及到的,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们,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到找法网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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