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
[民法典] 医疗机构对病历的义务及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找法网 > 民法典 > 侵权责任 > 医疗损害责任 > 医疗机构对病历的义务及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