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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未经允许可进入高度危险作业区域的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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