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在民法中的解释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体表现为人格权,如自然人的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等。
人格权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证的法律体系中可以分为宪法上的人格权和民法上的人格权,两者是不同性质的权利。虽然在现代社会,人权中的法定人权主要在宪法中规定,但在本质上作为一种道德权利的人权,体现的是整个法律体系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它对宪法上的人格权和民法上的人格权都具有指导意义。在法律实践上,现代法律实践只能根据宪法基本权利条款所体现的人权价值来影响民法人格权制度的发展,宪法在这里只是提供了民法人格权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据,民法上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仍应由民法来完成。而鉴于法学实践,人格权将是细分其自身权力及权利义务的有效分水岭。
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人格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因而与财产权相区别。人格权是一种支配权,因而具有排他的效力。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因而任何他人都不得妨碍其行使。最后,人格权还是一种专属权,即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1、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禁止非法剥夺自然人的生命、禁止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
2、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与姓名受同等保护。法人享有名称权,有权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3、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保护自己的肖像不受歪曲、侮辱。
4、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法人的名誉。
5、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权。禁止用诋毁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
6、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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