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侵犯肖像权律师函怎么写

2021-08-19 10:2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一些系统比较完善的艺人公司里面会有专门的法务部,为了维护公司艺人和公司的权利而设立的,而当不法利益侵害公司的时候就会出具律师函维护明星的权益,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侵犯肖像权律师函怎么写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侵犯肖像权律师函怎么写

一、侵犯肖像权律师函怎么写

________摄影公司:

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

_____的委托,特指派本所

____律师就贵公司侵犯委托人肖像权的相关事宜,致函如下:

委托人曾于____月在贵公司拍摄了一组照片,近期发现这些照片被制作成大幅宣传相册供顾客阅览 ,并用于公司招揽生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贵公司未经同意使用委托人的照片用作商业宣传,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以上事实,委托人特授权本律师向贵公司郑重函告:

自本函发出3日内,贵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了该相册,并赔偿我委托人相应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损失费用____元。

经本函告知后,若贵公司拒不按照上述正当要求办理,本律师将依委托人授权,对贵公司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届时将会不必要地耗费贵司大量的时间及精力,并对贵司一贯良好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

特此致函。

孰利孰弊,请慎思而行。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注:本律师函所引用的事实和数值,源于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本律师函的发表为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得到委托人的同意和认可。该事实和数值的客观性、准确性由委托人负责。

二、哪些情形不侵犯肖像权

肖像权也会受到一些限制,存在一些违法阻却事由,在司法实践及法学理论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而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拍照;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而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的拍照;

2、为公民本人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公民因亲人走失对外发布寻人启事而使用肖像;

3、为社会新闻报道而使用肖像的行为,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为弘扬社会正气或揭露社会丑恶现象而使用公民肖像,还有特别幸运者或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于这种情况;

4、善意使用政治家及社会明星肖像的行为,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三、肖像权的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所谓“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侵犯肖像权律师函怎么写的全部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或者需要这方面的法律帮助,随时欢迎来咨询找法网的相关顾问进行帮忙解答。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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