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人格权的类型是怎样的

2021-01-13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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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人格权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可以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而具体人格权有可以分为生命健康权、姓名权等权利。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人格权的类型是怎样的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人格权的类型是怎样的

一、人格权的类型是怎样的

人格权是社会和个体生存发展的基础,属于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在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在中国,我们应该就人格权在意识形态体系中探讨或者将人格权置于实质法律中探讨加以研究。

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二、人格权中生命权的界定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可见我国的立法是将生命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加以保护的,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体例。

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而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生命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转的,是人得以存在的体现,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对于人的根本利益,使得维护人之生命安全成为法律的根本任务之一,反映到民法上,便是确认和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保障生命在受到各种威胁时能得到积极之维护,从而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保障公民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权是自然人的一项根本的人格权,它在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成为自然人享有有其它人格权的前提和基础。公民的各项人格权均以公民的生存为前提,一旦公民的生命权遭到侵害而丧失生命,则其他人格权也不复存在。

三、健康权的界定

健康权指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人人能够尽可能健康。这些条件包括确保获得卫生服务,健康和安全的工作条件,适足的住房和有营养的食物。健康权不是指身体健康的权利。

健康权载于诸多国际和区域人权条约以及世界各地的国家宪法。

身心健康是公民生存和进行正常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对公民器质健康、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的侵害均构成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同时由于健康与公民生命、身体的密切关系,侵害公民身体,剥夺公民生命的同时也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我国法学界一般对此有如下两种观点:

一是生理健康说,即健康只包括人生理机能的完善状态,而不包括心理之机能;

二是生理、心理健康说,此说认为健康包括身体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以及心理的良好转态。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人格权的类型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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