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性骚扰行为该如何确认

2021-01-08 15: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性骚扰的对象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妇女,但是包括但不限于妇女,也就是说男性也有可能成为性骚扰的对象,对此不能够将性骚扰认为是针对妇女的。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性骚扰行为该如何确认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性骚扰行为该如何确认

  一、性骚扰行为该如何确认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性骚扰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

  2、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

  3、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广义的性骚扰并不限于异性间,对象亦不单指妇女而言;同性间亦可构成性骚扰。

  二、性自主权的内容

  性自主权就是自然人自主支配自己性利益的具体人格权。具体包括:

  (1)性对象选择自主权。人们追求性满足或者从本人的身体上求满足,或者由外界的对象上求满足。以外界的对象为性满足的对象必须以对方同意为前提,不得侵害对方的性权利。

  (2)性行为自主权。即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与什么样的异性交往,以什么样的方式交往,有权拒绝其不喜欢的一切来自异性的言语行为的权利。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窥探、强行与他人接吻、用手触摸他方的生殖器和其他性感带是一种侵害性自主权的行为或‘性骚扰”。对性骚扰到底侵犯了什么权利,这在法学界众说纷纭。有的认为性骚扰侵犯的是人格尊严权;有的认为性骚扰侵犯的是名誉权;还有的认为性骚扰是对身体权的侵害。

  一般认为,“就其本质而言,对他人的性之侵害,也是侵扰他人身体的行为”,“未经他人同意而接触、抚摸他人性器官和与性欲、性感相关的器官的行为等,均属于对他人^、身(身体)的侵扰,侵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依照杨立新教授的观点,性骚扰侵害的是性自主权。笔者赞同这一看法。首先,“性骚扰者’实施性骚扰行为的目的在于追求性满足。其次,“性骚扰者”实施性骚扰行为的对象不仅在于对方的生殖器,还包括其他性感区。最后,“性骚扰者’实施性骚扰行为违背被骚扰者的性意愿。

  (3)性表达自主权。“个人有权通过交流、接触、情感表达与爱恋表达其性欲’,的权利。《性权宣言》将性表达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性权利,但笔者认为性表达权构成性自主权的权利内容之一,因为性表达权的实质是权利入通过自主表达性意愿的权利,性意愿的表达仍然属于自主支配自己的性利益。

  三、性骚扰的界定

  性骚扰指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强迫受害者配合,使对方感到不悦。任何性别的人都有可能是性骚扰的受害者。具体指行为人出于发泄性欲求的动机或恶作剧的动机或骚扰人、侮辱人的动机,通过语言的、形体的、环境布置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对他人进行不受欢迎的性挑逗或性刺激,给被骚扰者带来烦恼和精神压抑,甚至造成精神损害,但尚不构成强制猥亵和强奸,行为人的这种行为即谓之对该被骚扰者的性骚扰。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9号一般性建议将性骚扰定义为:“一种不受欢迎的与性相关的行为,例如身体接触和接近、以性为借口的评论、以文字或者行为表现出来的与色情和性相关的要求。”国际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采纳的性骚扰定义更为宽泛,这个定义把与性有关的评论、玩笑、暗示,以及与性相关联的淫荡的表情或者身体接触(例如触摸、爱抚、拧捏或者伤害等行为)均纳入性骚扰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性骚扰就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采取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对当事人实施性方面的骚扰行为的,就是性骚扰。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性骚扰行为该如何确认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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