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民法典对个人信息安全的规定

2021-01-12 10: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个人信息安全已经不单纯是一些证件丢失的问题了,还有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数据化泄露的风险。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民法典对个人信息安全的规定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对个人信息安全的规定

  一、民法典对个人信息安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知情同意例外条款适用范围做了必要的限缩,即便是获得权利人同意或者是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依然需要在“合理”范围内方可免责。这相当于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又增加了一道保护。

  同时还要求规范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和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以及何种情形之下,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二、民法典对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认定有何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强调了隐私的“私人生活安宁”“不愿为他人知晓”“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的特征。隐私信息中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中符合“私密“特征的信息属于隐私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4条的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即,属于隐私信息的,应当首先按照人格权的一般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第1033条关于隐私权的保护和禁止性行为的规定进行保护。

  三、民法典个人信息处理方面与相关法律有何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5条,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重申了《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所确立的选择同意原则,同时针对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基础作出修正: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不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而处理其个人信息,从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更好地衔接,并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门法律、法规的制定留下空间。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进一步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的责任豁免情形。第1036规定了三种豁免情形,包括在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范围内合理处理、个人信息系自然人自行公开或已合法公开(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该自然人合法权益而进行合理处理。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9条还规定了为公共利益而进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特别例外情形。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对个人信息安全的规定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个人信息安全要保障,个人首先要注意的就是不涉及风险行为。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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