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
(一)身份权以人格的独立和平等为前提。古代社会,身份权曾盛极一时,家长权与夫权是其典型代表。家长对子女的绝对支配,丈夫对妻子的人身支配,这都使得古代的身份权具有严重的人身依附性,体现了人格的不独立和不平等。而现代社会,基于人格独立、平等和尊严基础上的人格权制度日渐昌盛,个人逐渐摆脱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和家族权的支配而具有了独立、平等的人格。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现代社会新型的身份权。
(二)内容上权利与义务交融,身份权虽称之为权利,其实处于一个过渡阶段,是边缘形态的权利。如亲权中的抚育子女权,其实这即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
(三)身份权一般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而产生,由自然人专属享有。如亲权基于父母子女关系产生,配偶权基于夫妻关系产生等等。
(四)身份权的主要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和荣誉权等。
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身份权主要包括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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