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方式

2021-08-02 16: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国《民法典》规定,名誉是人格权的一种,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实施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违法行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承担侵权责任。那么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方式有哪些呢?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具体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方式

一、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方式

1、侮辱行为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表现形式有:

(1)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

(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

(3)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诽谤行为

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故意”,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达到贬损他人名誉而仍然散布的行为;所谓“过失”,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但因可以达到攻击目的而贬损他人名誉或因好奇而散布、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不是虚假的,散布这些事实涉及隐私,其目的是为了贬损其名誉的,亦可因泄漏个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而承担侵权责任。

诽谤的表现形式有:

(1)语言诽谤。如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2)文字、漫画诽谤。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

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差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4、评论严重不当

评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基于言论自由的理念,对评论予以苛责也不合适。因此,如果评论仅仅是用语不当或遣词造句不确切,且无故意或过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时,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二、怎么认定侵害名誉权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但如果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三、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方式包括侮辱、诽谤、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评论严重不当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等。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对“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方式”的解答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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