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夫妻之间是否存在侵犯隐私权

2021-08-03 17: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男女双方依法进行婚姻登记的,会结成夫妻,婚姻关系也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成立。那在最亲密的夫妻关系中,隐私有时也可能会被冠上亲密关系的名义而趋于消失,那夫妻之间是否存在侵犯隐私权?下面就跟着找法网的小编一起来了解吧。
夫妻之间是否存在侵犯隐私权

一、夫妻之间是否存在侵犯隐私权

夫妻之间存在侵犯隐私权。个人的隐私权并不因婚姻关系的成立二消灭,隐私权存在的就不可避免会发生被他人侵犯隐私权的情况。所以夫或妻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隐私权的,被侵犯的一方也可以依法要求侵犯方承担法律责任。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二、隐私权的具体权利有哪些

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4)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享有维护其不受侵犯的权利,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隐私权的内容有哪些

(一)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安宁权,也称个人生活自由权。即权利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者不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者支配。

(二)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个人生活信息的内容相当广泛,从家庭成员、亲属关系、交际关系、财产状况,到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史、婚恋史、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爱好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知悉、使用、披露或者公开个人生活信息。例如,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权利人的身体上隐秘的缺陷;不得占有、阅知权利人私生活信息的物质载体,如翻阅他人的日记本、存折等。

(三)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对个人信件、电报内容有权加以保密,有对自己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的号码及其内容加以保密的权利,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窃听或者查阅。

(四)个人隐私使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隐私,并有权决定使用隐私的方式,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非法干涉。例如,自然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隐私写作个人传记,在传记中披露鲜为人知的个人生活信息,以提高传记的发行量。任何权利不得滥用,隐私权也不例外。自然人对自己隐私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夫妻之间是否存在侵犯隐私权的相关内容,根据以上内容可知,夫妻之间存在侵犯隐私权。个人的隐私权并不因婚姻关系的成立二消灭,隐私权存在的就不可避免会发生被他人侵犯隐私权的情况。若您还有法律疑问,建议您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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