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
(二)但是,“安乐死”没有被确认事出有因。首先,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其二,“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
(三)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欧洲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安乐死”立法都是在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所作的选择。因此,认为“安乐死”有悖宪法这种言论,是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的。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一)一般分为两大类:
1、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
2、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
(二)在安乐死的讨论中,还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垂危病人的安乐死。这里,安乐死只不过使死亡时间稍稍提前一些。
2、非垂危病人的安乐死。若不进行安乐死,病人可以存活相当长时间,并且不一定自觉痛苦,但他的生活质量是低下的,对社会家庭是一个负担。例如畸形或发育不全的婴幼儿或患不治之症但尚未处于垂危阶段的病人,以及植物人等。
无论从伦理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消极的安乐死接近自然死亡,而积极的安乐死则接近故意杀人。
(一)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二)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三)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四)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五)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六)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综上所诉,我们知道在遭遇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认为“安乐死”有悖宪法这种言论,是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的。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安乐死是否有悖生命权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