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网络损害名誉立案标准

2021-10-30 11: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现在网络社会发达的时代,极其容易发生损害名誉权的现象和案件。对于网络损害名誉权的案件,是有一定立案标准的,并不是所有的侵权行为或者稍微的名誉受损害都可以进行立案。那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网络损害名誉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
网络损害名誉立案标准

一、网络损害名誉立案标准

网络侵犯名誉权性质严重的,不是简单的民事侵权,可能涉嫌诽谤罪,受害人应当去公安机关报案,符合下面的条件,公安机关会立案处理,当做刑事案件侦办。根据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满足下列标准的即构成诽谤罪,可以进行立案: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二、侵犯名誉权案件由哪个法院受理

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1、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2、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网络损害名誉立案标准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综上所述,网络损害名誉案件的立案标准包括要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必须要具有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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