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有关死者人格权益保护期限

2021-12-07 15: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民法典最大的特点就是将人格权单独成编,其中的人格权不仅包括自然人生前的人格,还包括死者的人格都受到保护。那么有关死者人格权益保护期限?一般人格权的特征?具体人格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有关死者人格权益保护期限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有关死者人格权益保护期限

一、有关死者人格权益保护期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就会消失,而自然人死亡后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身体权、荣誉权等。

二、一般人格权的特征

(一)概括性。

一般人格权在构成上表现出集合性,是各种具体人格权的抽象与总括,反映具体人格权的本质特征与共同目的。

(二)普遍性。

一般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利益的一般抽象,不会因为权利主体或权利构成的不同而出现差别。自然人无论其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个体因素的差异如何,社会组织不论其组织形式、财产多寡、规模大小有何不同,均普遍享有一般人格权。

(三)专属性。

一般人格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只能由权利人自己行使,不可转让或抛弃。

(四)法定性。

一般人格权虽然具有概括性与普遍性,但其主体范围、存在形式等仍要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

三、具体人格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人格权又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三)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四)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

(五)名称权

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法人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隶属关系。

(六)肖像权

肖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人身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肖像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个性特征,所以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所以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七)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八)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九)信用权

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依法享有信用权,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机构也不能侵害这种权利。

死者人格权益保护期限是为了死者亲属设立的,而法律对死者的人格权期限并没有强制的详细规定。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有关死者人格权益保护期限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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