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小朋友有没有肖像权

2021-12-24 11: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法律上的肖像权,一般是我们个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尊严利益为内容,具有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体人格权利。简而言之,肖像权就是属于人格权的一种,那么小朋友有没有肖像权呢?下面就由找法网编辑对肖像权的适用对象以及相关内容展开介绍。
小朋友有没有肖像权

    一、小朋友有没有肖像权

      肖像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项人格权利,伴随着民事主体从出生到死亡,肖像权无论是对于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来说都是具有的。小朋友属于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当然享有人格权当中的肖像权。

     二、小朋友的肖像权如何行使

      小朋友一般属于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小朋友的肖像权遭到侵犯的时候,一般可以由法定代理人对侵权人提起肖像权侵权之诉。但是法定代理人在代为行使小朋友的肖像权的时候,需要注意是否是纯获利的行使,如果代为行使有损未成年人的法益,未成年人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是可以就此提出诉求的。

     三、小朋友的肖像权被侵权如何认定

       案件情况:
       梁某某父母曾经与梁某某一同到新津县青青农场游玩,梁某某母亲将当时拍摄的一组梁某某玩耍的照片转至微信朋友圈中,后某报社未经梁某某及其法定监护人许可,将其中一张有梁某某肖像的照片刊登于某报纸的栏目中。梁某某认为,某报社与某学前教育研究有限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其肖像用于具有经营性质的宣传活动中,侵犯了其本人的肖像权。某报社认为其不构成对梁某某肖像权的侵权,梁某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自身受到了严重精神损害,故报社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但愿意参照《报社稿酬及信息报送奖励标准》对梁某某进行适当的补偿。某学前教育研究有限公司认为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报社未经梁某某及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同时配以商业活动的宣传语以及咨询报名电话,属于商业营利性质的宣传活动。因此,报社侵犯了梁某某的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对于梁某某要求被告赔偿肖像权使用费的请求,本院认为,报社侵犯梁某某的肖像权,应当赔偿损失。对于梁某某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本院认为,报社的栏目主要针对未成年人家庭,受众面特定,发行量相对较小,此次使用梁某某肖像的行为,无证据证明给梁某某名誉等造成不良影响,更不能证明对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不予支持。但报社应当对擅自使用梁某某肖像的行为向其书面道歉。法院遂判决:报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梁某某赔礼道歉,支付梁某某4000元,驳回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一款当中也明确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并且,在《民法典》当中也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在请求赔偿方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侵权人提出。
      小朋友在民事法律上也是法律主体之一,对于肖像权这一类民事权利,也是自始具有的。但是因为小朋友可能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这就需要其法定代理人在纯获利的法律关系当中代为行使,如发生侵权的则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以上就是找法网编辑为大家整理的小朋友有没有肖像权的相关内容,如果大家对此或其他法律问题还有不懂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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