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侵犯生命权的情形

2021-12-16 15: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们都知道,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那么侵犯生命权的情形有哪些?司法机关有权对植物人的生命权作出判断吗?生命权与健康权的区别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侵犯生命权的情形

  一、侵犯生命权的情形

  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一旦被剥夺,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国法律的首要任务。生命权的内容如下:关于人的出生的权利。关于人的死亡的权利。免于饥饿的权利。反对种族灭绝和集体屠杀的权利。违反生命权的内容就是侵犯生命权的情形。

  二、司法机关有权对植物人的生命权作出判断吗

  司法机关无权对植物人的生命权作出判断。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一旦被剥夺,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国法律的首要任务。

  三、生命权与健康权的区别是什么

  生命权与健康权的区别如下:

  (一)生命权是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防止人为侵害将生命权人的生命终止。而健康权则是以维护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维护人体机能的完善状态为根本内容,而不以人的生命和生命价值为客体。

  (二)侵害生命权的必然后果是受害人的生命终止,人的生命活动不再延续,生命安全利益遭到根本损害。而违法侵犯健康权则完全不同。健康权遭到侵害,人体生理机能的完善性遭到破坏,但经过治疗,可以完全恢复健康或部分恢复健康,即使不能恢复健康,但生命终究没有丧失的危险。这是生命权与健康权最明显的区别,即权利遭受侵害后的法律后果不同。

  (三)权利遭受侵害后的损害赔偿亦有所不同。这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对劳动能力进行补偿上。生命权遭受侵害后,权利人丧失生命,自然也就不存在劳动能力的补偿问题。而健康权作为受害人生存所必需的物质手段不复存在,那受害人今后的生活必然存在极大困难,加害人必须对受害人的劳动能力受损或丧失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负责,应当承担受害人今后必需的生活费用。对于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受害人残疾用具费用。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您对侵犯生命权的情形的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希望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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