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身体权是保护什么的权利

2021-03-11 15: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人格权里除了有健康权,还有生命权、身体权,今天找法网小编带你们一起好好了解身体权是保护什么的权利,在字面上我们可以看出身体权就是法律上的规定来维护我们身体上每一个部位的权益,大概有些什么内容呢?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身体权是保护什么的权利

  一身体权是保护什么的权利

  依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二、侵犯身体权的方式

  1、对尸体的损害。

  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丧事,尸体应依法给于保护。但有些医生及法医在尸体解剖的过程中,为了搞科研积累资料或进行教学,擅自留取死者的组织或器官(如毛发、牙齿、髌骨、耻骨、胸骨等)。为达到一定的样本量,这种组织或器官的留取往往是数百例。这些行为虽然有益于医学及法医学的发展,但由于多数情况下这些行为并未取得死者家属的同意,所以也构成了身体权的侵害。又如,利用死刑犯的器官,给患者进行器官移植。而有些地方却没切实争求犯人家属的意见。无疑这也构成了身体权的侵害。

  2、对身体组织的非法保留、占有。

  公民身体权以身体为客体,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所以,任何人(包括医务工作者)未得到公民允许,破坏公民身体完整性的行为都构成身体权的侵害。

  3、对身体组织之不疼痛的侵害。

  一般认为,对身体组织的破坏,只要不造成严重的痛楚,不认为是对健康权的侵害,而认为其行为对身体全构成侵害。身体权随同健康权紧密联系,但内容却非同一。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状态;而健康权所保护的,是各个器官和整个身体功能健全。

  4、实施过度的外科手术。

  外科医生的工作,是以较小的代价换取患者的生命和健康。绝大多数医生行医目的是崇高而正义的,但也有例外。惟若医师因不合于手术之方法或治疗之目的及施行过度,致侵害患者之身体者,乃属身体之侵害,而为损害赔偿之原因。

  三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

  侵害生命权的直接受害人是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但是与权利主体有血缘、婚姻、人 事、劳动等关系的其他人或者社会组织往往会受到间接的损害,这是由自然人的社会属性决 定的。一般而言,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可以分为如下几个层次:第一,权利主体生命的丧失,即造成自然人死亡的客观结果。第二,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相关社会组织因权利主体生命丧失而受有财产损失。如死者(权利主体)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工作单位支出的医疗费、丧葬费。第三,死者生前扶养的人丧失扶养。如,死者的未成年子女接受扶养来源的丧失。第四,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对上述损害体现较为充分的法律规定显现于《消费者权?益 保 护法》第42条。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第一层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第二层次)、死亡赔偿金(第四层次)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第三层次)等费用”

  原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是享有身体权的,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是受法律的保护的,任何人或者组织是不可以非法侵犯自然人的身体权,侵犯他人身体权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找法网小编建议大家一定要了解好在我国的法律上,每个公民所应当拥有的权利,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可以运用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去维护我们的权益,相信大家已经了解了身体权是保护什么的权利了。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来找法网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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