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岁可以改姓,但是要符合一下的规定:
1、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法律规定成年子女有权自己更改姓名,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改,必须由监护人双方协商决定。
2、孩子改姓,需要和孩子生父协商,并需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如果孩子满10周岁,还需要征求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已经满18岁,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
3、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本、离婚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办理。户籍办理机构须要双方的签字后才能给孩子改姓更名的。
否则,一方是无权给孩子改姓更名的,户籍办理机构不会办理手续的。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强行办理,户籍所要负法律责任的,另一方有权控告更名方和户籍办理机构的。
1、未满18周岁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
2、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户口、身份证、孩子的户籍、离婚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3、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4)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村居)相关证明,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原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
1、什么是共同收养
共同收养,是指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由于收养子女,进行抚养教育,是已婚当事人夫妻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只有经夫妻双方同意,收养才能成立。否则,一方要求收养子女,另一方不同意,如果允许单方收养,不仅对子女不利,也会影响夫妻关系和睦。因此我国收养法确立了夫妻共同收养的原则。这在收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尤为必要,以期能使夫妻和养子女全面发生父母子女关系。
2、共同收养的法律规定
共同收养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夫妻双方不能通过协议来予以变更。如果夫妻一方希望收养子女,另一方虽不愿意收养子女但表示不反对他为单独收养子女,该方亦不得单独收养子女。但夫妻一方收养对方的子女,即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时,因对方与其子女间已有亲子关系,故不必共同收养。
3、共同送养的情形
收养法规定生父母送子女时须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不到或因不具有行为能力不能表意的例外,另一方可以单方送养。但收养法并未明文规定夫妻一方查不到或因不具有行为能力不能表意,另一方可以单方收养子女。正如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或因不具有行为能力不能表意使得共同送养变得不可能一样,如果夫妻一方查不到或因不具有行为能力不能表意,则共同收养也变得不可能,在此情况下以不可能得到的共同收养为条件限制其进行收养明显不公。因此,只要这种单方收养对养子女并无不利,应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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