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买卖人体的什么行为无效

2021-04-13 08: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现实社会中,有些人心怀善意,在自己死后同意将自己的遗体捐赠出来,想要帮助更多的人。但还有一些人,却利用这一份善意来进行违背道德和法律的人体买卖行为。那么在民法典的规定中,买卖人体的什么行为无效?谁有权决定捐献遗体?侵犯身体权的方式有哪些?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的介绍吧。
买卖人体的什么行为无效

一、买卖人体的什么行为无效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人体干细胞从临床研究到转化应用有着严格的立项、备案与申报、注册等程序和资质要求。从现行规章制度看,从人体提取的干细胞不得直接作为交易标的物。

二、谁有权决定捐献遗体

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才能决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侵犯身体权的方式有哪些

1、对尸体的损害。

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丧事,尸体应依法给于保护。但有些医生及法医在尸体解剖的过程中,为了搞科研积累资料或进行教学,擅自留取死者的组织或器官(如毛发、牙齿、髌骨、耻骨、胸骨等)。为达到一定的样本量,这种组织或器官的留取往往是数百例。这些行为虽然有益于医学及法医学的发展,但由于多数情况下这些行为并未取得死者家属的同意,所以也构成了身体权的侵害。又如,利用死刑犯的器官,给患者进行器官移植。而有些地方却没切实争求犯人家属的意见。无疑这也构成了身体权的侵害。

2、对身体组织的非法保留、占有。

公民身体权以身体为客体,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所以,任何人(包括医务工作者)未得到公民允许,破坏公民身体完整性的行为都构成身体权的侵害。

3、对身体组织之不疼痛的侵害。

一般认为,对身体组织的破坏,只要不造成严重的痛楚,不认为是对健康权的侵害,而认为其行为对身体全构成侵害。身体权随同健康权紧密联系,但内容却非同一。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状态;而健康权所保护的,是各个器官和整个身体功能健全。

4、实施过度的外科手术。

外科医生的工作,是以较小的代价换取患者的生命和健康。绝大多数医生行医目的是崇高而正义的,但也有例外。惟若医师因不合于手术之方法或治疗之目的及施行过度,致侵害患者之身体者,乃属身体之侵害,而为损害赔偿之原因。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得到的关于买卖人体的什么行为无效的相关法律条文内容。任何形式的人体组织、器官、遗体行为都是被明令禁止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惑,可以来找法网在线法律平台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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