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电子邮箱属于个人信息收到保护吗

2021-04-02 09:2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信息时代来临,个人信息变得越来越重要,比如银行卡信息、个人账号密码、电子邮箱等等,如果这些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将会对个人带来很大的损失,因此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在民法典的规定中,电子邮箱属于个人信息收到保护吗?民法典这方面的法律亮点在哪?信息处理者应该怎么处理信息?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的介绍吧。
电子邮箱属于个人信息收到保护吗

 一、电子邮箱属于个人信息收到保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二、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规定亮点在哪

本次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就是扩张了个人信息的内涵,使其不仅包括身份识别、而且包括行踪识别。与凡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组合在一起,就能够识别自然人的各种信息,不管是识别身份也好,还是识别个人的行踪也好,都属于个人信息。并且采取具体列举和兜底规定相结合,保持了个人信息的范围的开放性。同时,还扩大了个人信息的范围,新增了生物识别信息、健康信息和行踪信息。

三、信息处理者应该怎么处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信息被收集和泄露,是现实问题。《民法典》在此次编纂的过程中,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收集到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得到关于电子邮箱属于个人信息收到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答案。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前往找法网在线法律平台进行咨询,在线律师将会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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