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身体权的种类:
(一)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
(二)对身体组织不疼痛的破坏行为;
(三)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行为;
(四)不损坏身体生理机能的不当外科手术。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侵害身体权侵权责任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于侵害身体权行为的归责。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一)侵害身体权的违法行为。
构成侵害身体权的行为,须违反法律。
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保护公民身体权的立法,即具有行为违法性的要件。
行为的方式,主要以作为的方式构成,不作为也可以构成。
(二)侵害身体权的损害事实。
确认侵害身体权的损害事实,最重要的是必须与侵害健康权的损害事实区分开。其标准在于,侵害身体权的损害事实,必须是身体构成的完整性、完全性受到损害,而对于身体机能运作的正常性及其整体功能的完善性没有明显的影响。
(三)侵害身体权的因果关系。
侵害身体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适用侵权责任构成中因果关系要件的一般原理,并无特殊要求。
在一般情况下,在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明显、直观,容易判断。在有些情况下,因果关系需要认真判断、证明,如不作为行为与身体权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情况比较复杂,确认因果关系,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
(四)侵害身体权的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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