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行使肖像权的限制有:
1.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2.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
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
4.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5.肖像专用权是指使用肖像来标记和表彰自己的权利,即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权利。找法网提醒您,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
1.侵权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公开或者使用他人肖像;
2.侵权人擅自丑化、污损他人的肖像;
3.行为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侵犯肖像权的,权利人可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权利人可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报案、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