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侵权的抗辩事由如下:
1.正当评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可以受到公众评价的事情进行正当的评论,而涉及到对特定人言行的批评,不构成名誉侵权。
2.合法行为:主要包括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即使其在会议上的陈述会损害议政范围内他人的名誉,也不能构成侵害名誉权。
3.受害人同意:公民有权在法律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主体不同。荣誉权的主体特定,仅为获得光荣称号或嘉奖的民事主体享有;而名誉权是所有民事主体都享有的一种人身权。
2.客体不同。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称号、证书、勋章、奖章、奖状等,而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他人的社会评价。
3.取得的程序不同。荣誉权需要有关机关或单位授予荣誉的程序而取得,而名誉权的取得无需授予等特殊程序,是自然就享有的。
4.能否被取消、剥夺不同。荣誉权可依法被剥夺,名誉权不能以任何方式剥夺。
5.侵害方式不同。找法网提醒您,荣誉主要是否定、贬低、亵渎他人的荣誉等的方式侵害,或者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而侵害名誉权主要是侮辱诽谤。
名誉权侵权认定的标准是:
1.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也就是对方实施了侵害名誉的行为,如侮辱、诽谤行为;
2.行为具有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有过错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